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目前,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建设已进入新阶段,反间谍法律制度的体系架构基本成形。反间谍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不仅关乎反间谍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还是整个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仍面临以下问题:单行立法或部门规范的内生性规定不足,核心性概念与关联性内容脱节,规范效力位阶梳理不明,行刑程序衔接不畅。基于此,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应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和形式逻辑的连贯性两个方面入手。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平衡好赋权与限权的基本关系,通过补足规范的内生性缺陷、实现立法概念与范畴的统一、厘清规范效力位阶、完善反间谍行刑程序衔接等四个进路,最终实现优化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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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远:《新时代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构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20期。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64页。
(3)党的二十大后国家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因出台时间,本法具有特殊的节点意义。
(4)“反间谍法律制度”专指与反间谍工作有相当关涉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在立法层面。“反间谍法律制度体系”参照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与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表述。
(5)内生性瑕疵是指事物因其内部特点与内部行为而引发的不足与缺陷。此处采纳肖君拥的提法。参见肖君拥:《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27页。
(7)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8)梁迎修:《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
(9)以耶林为代表的概念法学派持此类观点。凯尔森、奥斯丁、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法学者承继了此类观点,他们重视对概念规范与形式逻辑的研究,以期形成完美无缺的规则体系。
(10)利益法学开启了对概念法学的反思与批判。利益法学认为,只有先进行利益发现,才有可能构建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体系。但是利益法学内部并未厘清“利益”的内核与定位,这种利益有时候是立法标准,有时候是规制对象,有时候又是评估标准。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页。
(11)自然法学者、自由主义法学者及评价法学派学者都有此种倾向。其中,德沃金的规则-原则论是典型代表。
(12)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6页。
(13)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60-161页。
(14)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3页。
(1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4号。
(16)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1页。
(17)有关此条,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三行为说与二行为说之争。笔者采取三行为说,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54-364页。
(18)周玉华:《新时期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间谍犯罪立法比较与修改》,《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20)黄星:《〈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与内容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
(21)李煜兴:《行刑衔接的规范阐释及其机制展开——以新〈行政处罚法〉行刑衔接条款为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4期。
(22)此处的“结构性瑕疵”主要指法律制度体系内的各规范在效力位阶与顺序上出现错位的现象。
(23)《辞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第2046页。
(24)梅传强、董为:《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我国间谍罪立法问题检视与修正建议》,《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9期。
(25)张怀印:《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因应》,《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
(26)周玉华:《新时期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间谍犯罪立法比较与修改》。
(27)黄星:《〈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与内容解读》。
(28)王锴:《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
(29)马方、田博博:《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30)段阳伟、杨皓宇:《反间谍法制的行刑衔接问题探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
(31)钱大军、卢学英:《论法律体系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2)雷磊:《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法学家》2012年第2期。
(33)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60-161页。
(34)此处的内外价值是参照胡克的观点,即法律价值的融贯,既有法律外部社会文化层面的关照,也有法律自身的价值理念。因此,本论题的外在聚合性体现在强化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深化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方面,内在聚合性体现在平衡法律规定赋权与限权、再析法律规范核心概念两个方面。参见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
(35)鞠丽华:《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36)本文中“赋权”与“限权”的表述吸收了黄星的表述。参见黄星:《〈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与内容解读》。
(37)例如《反间谍法》第26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38)例如《反间谍法》第51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39)梅传强、董为:《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我国间谍罪立法问题检视与修正建议》。
(40)李敏、陈传荣:《我国法律中的间谍罪及有关问题》,《法学杂志》1994年第5期。
(41)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8页。
(42)周玉华:《新时期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间谍犯罪立法比较与修改》。
(43)侯仰坤:《美国〈经济间谍法〉及配套法律中英文解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第7页。
(44)周玉华:《新时期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间谍犯罪立法比较与修改》。
(45)胡江:《〈反间谍法〉颁行后间谍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南都学坛》2015年第5期。
(46)马涛:《犯罪化论题内间谍行为的刑法规制》,《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0期。
(47)孙继科:《论新形势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知与行》2017年第3期。
(48)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49)马方、田博博:《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研究》。
(50)程绍燕:《行刑衔接廓清——行刑衔接的内涵与外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
(51)周林:《试论行刑衔接制度之完善》,《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52)此处化用侯艳芳、陈望舒论述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的有关观点。详见侯艳芳、陈望舒:《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对行刑衔接的影响及其应对》,《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2.16
引用信息:
[1]朱颖,闫欣达.新时代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路径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54(01):91-101+127.
基金信息:
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校级科研资助项目“数字人权刑法保障研究”(2023XZZXYB-04)